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 新闻资讯 > 详细内容

专利做广告,不是想要就能要!

发布时间:2015-8-19 10:31:08    

  相信大家对广告中“专利产品”这个词并不陌生。在此提醒大家,特别是广大商家,9月1日起,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实施,“专利产品”或“专利方法”的标注不可再“任性”了。


  为使大家明明白白做广告,清清楚楚用专利,特将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有关专利的条款摘编如下:

第十二条

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,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。

  未取得专利权的,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。

 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、撤销、无效的专利作广告。

第五十九条

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:

  (一)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;

  (二)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;

  (三)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;

  (四)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,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。

  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,不具有可识别性的,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,变相发布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广告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第六十九条

  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:

  (一)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;

  (二)假冒他人专利的;

  (三)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、服务的;

  (四)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;

  (五)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。

  了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全文可点击下行链接——

  转载(授权发布)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

上一篇:暂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下一篇:暂无
了解中创阳光
公司简介
文化理念
中创阳光特色
新闻资讯
中创阳光动态
成功案例
业界资讯
法律法规
精英团队
合伙人
商标代理人
专利代理人
专利工程师
人力资源
人才观
校园招聘
社会招聘
精彩中创阳光
联系我们
北京办公室信息
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©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50436号